编辑: kr9梯 | 2015-02-11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 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第二十一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扩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