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5-02-13 |
5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认为有需要澄清的疑问的潜在响应人,均应在自购买竞争性磋商 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加盖 公章且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原件,下同)通知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采3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响应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疑问将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同 时有可能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函发至所有潜在响应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 疑问的,将被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完全认可.开标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 任何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的质疑.
6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6.1 在磋商截止日期五(5)日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响应人提出的澄清 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6.2 以上修改或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通知将在磋商公告所述磋商截止日期三(3)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到所有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响应人,并构成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响应人均具有约束力. 6.3 响应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6.4 为使响应人有充分的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可适当延长磋商截止期. 三. 响应文件的编写
7 磋商的语言 7.1 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人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往来函件均应使用中文. 响应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8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 8.1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国公制计量单位.
9 响应文件的组成 9.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1) 按照本须知第
10、11 和12 条要求填写的磋商书、磋商报价表等;
(2) 按照本须知第
13 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
A. 响应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C. 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磋商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D. 响应人资格申明信 E. 响应人资格申明
4 F. 响应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的书面声明;
G. 响应人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报告;
近期提供纳税证明材料;
近期提供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资料. 上述文件应证明响应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 按照本须知第
14 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 证明响应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 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4) 按照本须知第
15 条规定提交的磋商保证金. 9.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每个分包,是项目磋商不可拆分的最小磋商单元,响应人必须按此 分包编制响应文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拆包磋商将视为漏项或非实质性响应不予接 受.响应人如同时磋商多包,可提交一套资质证明文件.
10 磋商格式 10.1 响应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响应文件、 报价一览表、磋商报价 表、 货物技术规格和偏差表,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格式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 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11 磋商报价 11.1 响应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 项总价和总磋商价.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磋商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 响应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格调整,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1.2 磋商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 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总报价分解为:设备和附属装置、备品备件 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采购人派员参加技术联络和 工厂监造、检验、技术培训费用、运保费、各类税费及验收检测费,各项报价应准确 填入磋商报价表相应栏内. 11.3 响应人根据上述规定所作分项报价的目的只是为了评标时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的方 便,但并不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力. 11.4 磋商报价应完全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 规定的分项. 11.5 响应人对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 择性报价的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