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5-02-13 |
16 磋商有效期 16.1 响应文件应自磋商规定的开标之日起,在 磋商项目资料表 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磋商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6.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响应人延长 其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响应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其 磋商保证金不会被没收,但其磋商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期的响 应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5 条有关退还和没收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磋商有效期的延长 期内继续有效.
17 响应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17.1 响应人应准备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 磋商项目资料表 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响应文 件应清楚地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副本应与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