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5-02-14

38 条第

3 项之「犯罪行为人」要件,而认为不得没收.非常 上诉即专就此点,援引大法官释字第

687 号解释所阐述之无责任即无刑罚宪法原 则,佐以诸多否定转嫁罚之判例,反证得出当有特别规定时,既得对法人科处刑罚, 即意谓法人具备犯罪能力,而得为犯罪主体之结论.并以本案与统一适用法律有关, 提起非常上诉. 依照我国现行法,即使从刑法总则(及相关学理均)甚难以导出法人得以成罪 之结论.但个别的特别刑事法规已多有对法人科处刑罚之明文,却早是既成的法现 事实.至属於刑法规之判断犯罪是否成立判断问题,基本上就是以法律效果 是否为刑罚(或保安处分)制裁为准6 ;

换句话说,当已得科处刑罚制裁,即则以犯 罪成立为前提,当然更另以其备犯罪能力为前更前提.肯定法人得以成罪,进而得 以科处刑罚,尽管要面对一萝筐难解问题(诸如构成要件故意如何界定、能否以及 如何肯认犯意连络而成立共犯、如何探究专属行为人个别情状之责任内涵、如何与 其他自然人之个别责任区隔、法人合议制下[~12]如何界定其责任、欠缺独立於自 然人的主观认知实体能力下,如何认定其归责程度并粤啃獭⒛诓烤霾叱稍比绫 更后,是否仍应贯彻制裁,以及是否因此将与规目的之实践产生落差等等;

程序 面向,实务虽常见由同一辩护人为法人及其负责人共同辩护,如本案即是.但因法 人之诉讼利益可能与其负责人产生冲突,是否应意识刑诉法§31Ⅲ之适用必要,而不 再原则性许可共同辩护,非无检讨余地) .但在全球已有许多国家立法容许对法人刑 罚制裁的前例下,根裰髟虻南芊ㄖ刃,要再直接否定立法者对此所享有的自 由形成空间,进而宣告法人犯罪是个立法错误,至少对我国法现实而言有其高难度 存在7 .

4 事实上,没收制裁之严重程度未必均逊於刑罚本身.本案彰化地检署检察官以102年度侦字第 8439号起诉书请求法院没收高达18亿5601万6206元,即为适例.

5 批判详见林钰雄,法人犯罪与不法利得之没收,注3文,页94以下.

6 Roxin, Clau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1, Grundlagen?der Aufbau?der Verbrechenslehre, 4. Aufl., 2006, §1, Rn.

2 ff.

7 不可忽视的是,德国在欧盟(以及世界)诸国法例大皆肯认法人犯罪的潮流下,仍始终如一地 原载於:台湾法学杂志,265期,2015年2月1日,11-15页3然而,对於法人因犯罪获利得否没收之判断,理论上并不必然因是否认可法人 犯罪而有不同结论.析言之,法人若自已成罪,则应予宣告没收已纯属逻辑之必然 问题;

反之,法人若不成罪,在立法增订第三人利得没收前8 ,亦非全无解套;

亦即, 纵依现行法,刑事追诉机关亦得就作为公司负责人之行为人对於法人之持股收益加 以追讨.对於应予没收之犯罪所得围,在刑法第

38 条第

1 项第

3 款法条文义(因 犯罪所得之物)实亦容许的情况下,不需自限於犯罪所得之原物9 ,而应秉持利得没 收属(准)不当得利衡平措施的法律本质,使没收效力亦及於获利后之其他相关收 益与延伸变体,允导妹皇瘴诽址缸锢弥婀设置目的. 就本案之情形,本件非常上诉之提起,与其说是促使最高法院统一其纷歧的法 律见解.更精确而言,毋宁仅是:单纯纠正下级审确定判决对於规明确之现行法 错误(不予)适用的瑕疵.详言之,一来对於大统公司之得款及供犯罪所用之物是 否宣告没收,在此与法人是否具犯罪能力之立法争议无关.因食安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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