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5-02-16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取消相应 资格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

(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下适当降低处 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度;

(四)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最低限度以下处以 罚款. 第十三条 规定了处罚幅度是倍数的,一般情况下给予倍数 中间值的处罚.处罚幅度为

2 倍到

5 倍的,可以设定 0.5 倍为一 个级别,基准处罚处以 3.5 倍的罚款;

从重处罚处以

4 倍、4.5 倍、5 倍的罚款;

从轻处罚处以

2 倍、2.5 倍、3 倍的罚款;

减轻 处罚处以 0.5 倍、1 倍、1.5 倍的罚款.处罚幅度为其他倍数的, 参照本条规定. 第十四条 规定了处罚幅度是金额且有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 ―

7 ― 的,一般情况下给予金额中间值的处罚;

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 值;

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值;

减轻处罚应低于法定最低限度, 一般不得少于法定下限的 10%. 第十五条 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未规定法定罚款下限的, 一般情况下给予上限 50%的处罚;

从重处罚应在高于法定罚款上 限的 50%至100%幅度内确定罚款金额;

从轻处罚在法定罚款上 限的 20%至50%幅度内确定罚款金额;

减轻处罚在法定罚款上限 的20%以下确定罚款金额. 第十六条 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 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对规定并处或应当并处的,不得 选择适用;

对于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规定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 选择适用. 除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处罚限度. 法定处罚种类,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在具体适用 时,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为准,不得任意选择适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 情节的,应当按照必要性与可行性原则综合裁量后作出适当的行 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减轻 ―

8 ― 处罚. 第十八条 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 的,应当分别量裁,合并处罚;

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 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 行为;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范性要求,但该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罚则规定可以先行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当 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的;

(六)企业未获许可前擅自迁移变更地址,但已提出变更申 请并持有受理通知书的;

(七)老弱病残、下岗失业等特困弱势群体人员或地点偏远 的山区、农村村民主观无故意,又未涉假劣食品药品,首次违法 涉案货值不超过五百元,且主动配合查处的;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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