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5-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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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受胁迫、诱骗参与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查处的;
(三)自动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有 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五)违法行为不涉及假劣食品药品,并主动报告或如实交 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情节相对较轻,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查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 生的;
(七)造成他人损害,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
(八)违法产品来源合法但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没 收销售或使用的违法产品,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不具备所列情形 第五项、第六项的可以适用罚款,但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一)不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违法产品的;
(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进货渠道、验收、仓储保管 规定的;
(三)能够及时提供购进票据(购销合同)、交易对方许可 证、授权代理证明等资质文件材料的;
(四)有证据证明违法食品药品是供货方造成,非自身原因 ―
10 ― 致使销售、使用违法食品药品的;
(五) 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