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5-02-16
税务评论 作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叶伟文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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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2 5612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香港税务 关于豁免私募基金缴付香港利得税 建议的最新资讯 2013/14 年度财政预算案首次建议将豁免离岸基金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投资范围扩大至 私募基金.于2013 年11 月,作为香港特区政府咨询组织的香港金融发展局(金发局) 发表了一份R募(金发局建议),当中载述其对上述拟议条例的建议1.自该建议提 出后,香港特区政府已就拟议条例进行了两轮全面的行业咨询.于2015 年1月5日,政府已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提交新条例草案.于2015 年3月20 日,政府就 拟议条例刊宪《2015 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有关条例预计会在 2015/16 评税年度生效. 条例草案R 条例草案并非针对私募基金在香港进行的所有交易作全盘税务豁免.反之,条例草案 旨在吸引若干海外私募基金来港进行投资,因此只豁免某些私募基金的交易(一般是指 与香港有较少关系或联系的交易).条例草案希望该等基金能够在香港设立管理业务 (即有关基金经理的业务),从而进一步强化香港作为亚洲一个卓越的基金管理中心的 地位.正如所料,香港政府有意保留对香港为 来源地点 的收入的征税权,基于此政 策目标,条例草案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因此,目标被纳入豁免范围的私募基金,它们 一般倾向于投资在香港境外经营的业务. 以下J瞿庖樗拔窕砻獾淖矢裉跫: ? 该私募基金须为非居港者;

? 该私募基金只可进行 指明交易 ,包括在合资格私人公司(即项目公司2 或特 殊目的实体(SPV))的证券交易;

- 项目公司指在香港境外成立为法团的私人公司3, 而该公司在

3 年回 溯期内: o 没有透过在香港常设机构或从该等机构经营任何业务;

以及 o 按照 最低豁免限额

4 ,该公司没有:(i) 持有透过或从在香港的 常设机构经营任何业务的公司股本;

(ii) 持有在香港的不动产;

和(iii) 持有该等在香港拥有不动产的公司的股本.

1 请参考德勤在2014年6日13日出版的税务评论(期数H58/2014).本文中提及有关我们之前的评论泛指该篇税务评论的观点.

2 条例草案内以 例外私人公司 一词用作指述 项目公司 .就本文而言, 项目公司 一词将泛指 例外私人公司 .

3 私人公司 指不获容许向公众人士邀请认购其本身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法团.

4 见下文第

3 点 收紧最低豁免限额规则 . 税务 期数 H63/2015 C

2015 年5月12 日-SPV 可以是在香港或香港境外注册或获委任、并由某非居港者全资或非全资拥有的法团、合伙、信托产 业的受托人或任何其他实体.然而,SPV 应纯粹为持有(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和管理一家或多于一家项 目公司而成立,而且它在香港没有经营其它业务. ? 并非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人士管理之非居港者私募基金,如符合以下 合资格基金 的条件,亦可 享受利得税豁免;

合资格基金 即在基金最终结算之后: - 有多于

4 名基金投资者(发起人和其关联者除外);

- 由投资者作出的资本承担,超逾基金的资本承担总额的 90%;

和-基金发起人和其关联者不应收取超逾基金净收益的 30% (按减去出资后之净额计算). ? SPV 将可就其在中间 SPV 或项目公司的某些证券交易中所得的利润获得利得税豁免(例如来自出售项目公司 或出售拥有项目公司的 SPV 的收益) ? 新增反规避条文,以针对居港者在分享私募基金有关 SPV 获豁免缴税的利润部份征税5. 虽然我们喜见税务评论中提及的大部份建议均出现在条例草案中,但是还有若干未解决的事宜,我们将在下文讨论.以下 是条例草案的要点,包括修订了之前的金发局建议: 1. 未有剔除房地产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 在金发局建议中,房地产基金和 REIT 被排除在税务豁免范围之外.我们在税务评论中提出过以下疑问: 金发局建 议是否有必要把房地产基金/REIT 排除在税务豁免范围之外.原因是拟议条例已剔除拥有大量土地的香港项目公司 (受限于 10%最低豁免限额规则,请参阅下文有关最低豁免限额规则的讨论).与我们提出的建议一致,条例草案目 前已再没把房地产基金/REIT 排除在税务豁免范围之外. 2. 限制在香港经营业务 金发局建议提出项目公司不可在香港进行任何行业或业务的条件.我们在税务评论中指出,这样可能导致税务豁 免的资格过分严格,因为根据香港税例,构成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或业务 的门坎相对较低.针对这点我们提出了 另一建议使新的规则更为灵活,即容许离岸基金投资于项目公司,只要该项目公司的活动不会构成香港的常设机 构.换言之,如项目公司只在香港进行辅助性或筹备性的活动,离岸基金应仍能够就其项目公司的交易享有税务 豁免.经接纳我们的建议后,有关当局目前已放宽条例草案中在香港经营业务的限制. 3. 收紧最低豁免限额规则 在金发局建议中, 项目公司 这概念的唯一限制是有关资产的测试(除以上讨论过有关在香港经营业务的要求之外), 即过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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