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5-02-20

1 0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1 2 ) 附件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敬老院) 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

1 3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敬老院) 的建设, 提 高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推进农村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及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制定本建设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敬老院) 又称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机构、 农村敬老院, 基本职能是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 务, 本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为敬老院.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服务, 合理确定敬老 院建设规模及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编制、 评估和审批敬老 院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 部门督促、 检查敬老院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敬老院建设项目. 第四条 敬老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 从我国国情及当地实际情况出发, 立足当前, 兼顾长 远, 因地制宜,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与建设水平. 第五条 敬老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 满足供养对象在生活保障 和照料护理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按照科学性、 合理性相结合的原 则, 做到经济适用、 功能完善、 设施齐全. 第六条 敬老院建设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并应纳 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统筹安排, 确保政府资金投入, 其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 敬老院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 设施, 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 要充分体现国家对绿色、 节能、 环保、 减排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敬老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

1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敬老院的供养对象为农村特困人员, 建设规模应根据服 务区域农村特困人员近三年平均数量及集中供养需求确定. 第十条 敬老院的建设规模类别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敬老院建设规模类别划分 类别 床位数( 床) 年供养对象数量( 人) 一类

2 2 1~3

0 0

3 6 7~5

0 0 二类

1 2 1~2

2 0

2 0 1~3

6 6 三类

6 0~1

2 0

1 0 0~2

0 0 注: 年供养对象数量接近下限值的, 其建没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下限值;

年供养 对象数量接近上限值的, 其建没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上限值;

中间部分采用 插入法确定. 第十一条 敬老院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 场地、 建筑设施和配套 设备构成.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由供养对象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组 成, 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敬老院各类用房 用房类别 供养刘象用房 管理服务用房 生活用房 医疗保健用房 公共活动用房 管理用房 附属用房 房屋名称 居室 药品室 阅览室 接待室 厨房、 餐厅 护理员值班室 卫生保健室 书画室 值班室 洗衣房 公用卫生间 临终关怀室 棋牌室 管理室 库房、 门卫 污物间 ― 综合活动室 财务室 设备用房 ― ― ― 资料档案室 职工宿舍 ― ― ― 会议室 ― 注:

1 居室含卧室、 卫生间及储物空间, 宜设置阳台;

值班室另含监控室;

职工宿舍 含职工休息室、 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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