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5-02-20

1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条件、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 22―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12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 50215―20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T

50518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MT/T

757 煤矿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MT 390-1995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AQ 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NB/T 51044-2015 煤矿在用瓦斯抽采系统主要技术指标检测检验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16) 安监总煤装〔2017〕66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关于印 发《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2016)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1 设计必备条件 4.1.1 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4.1.2 已取得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4.1.3 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4.2 矿井开拓与开采 4.2.1 矿井开拓 4.2.1.1 设计生产能力 AQ/T 1055―2016

2 4.2.1.1.1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90 万吨/年, 且不得高于

500 万吨/年. 4.2.1.1.2 新建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30 万吨/年,且不得高于

800 万吨/年. 4.2.1.1.3 新建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30 万吨/年,且不得高于

1500 万吨/年. 4.2.1.1.4 改扩建矿井,其建成后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超过同类新建矿井的设计生产能力. 4.2.1.2 井田范围及开采深度 4.2.1.2.1 设计井田范围应符合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井田范围. 4.2.1.2.2 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 1000m,其中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第一 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800m;

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1200m;

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 超过 600m. 4.2.1.2.3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

1 个(水平交替期间除外). 4.2.1.3 井筒 4.2.1.3.1 回风井不得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4.2.1.3.2 井筒保护煤柱的留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和GB50215-2015 的规定. 4.2.1.3.3 进风井口与其他井口间距不得小于 30m. 4.2.1.3.4 每个生产矿井应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的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4.2.1.3.5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及巷道应在弯道处设缓冲装置. 4.2.1.3.6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应设专用的人行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4.2.1.3.7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 10m3/h 的含水岩层或破碎带时, 应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 等方法进行堵水或加固. 4.2.1.4 井底车场、硐室及主要巷道 4.2.1.4.1 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应布置在比较稳定坚硬的岩(煤)层中,并应避开断层、陷落柱、强 含水层和松散破碎岩(煤)层以及膨胀性岩层,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以及有冲击地压危 险的煤层中. 4.2.1.4.2 开拓巷道和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或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4.2.1.4.3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开采时,采区上(下)山应布置在岩层中或不易自燃的煤 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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