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5-02-20 |
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时,应采用锚喷或砌碹支护. 4.2.1.4.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 中或不易自燃的煤层中;
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时,应采用锚喷或砌碹支护. 4.2.1.4.5 每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应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 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AQ/T 1055―2016
3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 时,应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 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 时,应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应分 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
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 ,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 不得大于8m. 4.2.1.4.6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4.2.1.4.7 井下爆炸物品库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三百三十三条和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4.2.1.4.8 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4.2.1.4.9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4.2.1.4.10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 6m 时,应在硐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