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5-02-26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4948 元,减半收取
2474 元,保全费
1870 元,合计
4344 元,由被告湖南中成承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湖南中成拟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石峰法院(2017)湘0204 执保
1074 号查封公告,石峰法院已查封湖南中成厂区内双氧水 萃取塔一座,查封期限自
2017 年10 月25 日起至
2019 年10 月24 日止.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已计划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二审法院仍判决湖南中成败诉,湖南中成将面临支付欠 款243,219.79 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四)锦丰实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锦丰实业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 年7月18 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 令湖南中成支付锦丰实业欠款人民币 715,337.14 元整;
②本案诉讼费由湖南中成承担. (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79) )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柳债暂停 公告编号:2017-095
4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石峰法院于
2017 年9月14 日做出(2017)湘0204 民初
1967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锦丰实业与被告湖南中成一致确认截止
2017 年9月14 日,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687,337.14 元;
②还款期限和方式:2018 年1月20 日前付清;
③若被告按期、 足额支付了上述款项, 则原告应在付清之日向被告开具 28,000 元的增值税发票;
④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加付 28,000 元违约金;
⑤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953 元,减半收取 5476.5 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面临在
2018 年1月20 日前支付货款 687,337.14 元,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 5476.5 元等. 五)长沙康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长沙康伽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 年7月25 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长沙康伽欠款人民币 108,195.00 元整;
②本案诉讼费由湖南中成承担. (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 《公 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79) ) 本案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石峰法院于
2017 年9月1日做出(2017)湘0204 民初
1965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长沙康伽、被告湖南中成一致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为 108,195 元;
②还款方式:被告在
2018 年1月20 日之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
③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2464 元,减半收取
1232 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