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5-02-26

3 (581HK)股东建议董事的程序(2012) (中文本为翻译稿,如有岐异,以英文本为准) 4. 评核与董事局批准 4.1. 董事局於收到股东正式建议的候选人提名后,须对该候选人进行评核,若合适则 由董事局根菊咚爻绦蚩悸.董事局接纳建议作出考虑,并非表示董事局 将会提名股东所建议的候选人. 4.2. 董事局须对该候选人进行评核,决定董事局应否提名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接受股东 选举.不论是股东推荐的候选人,或是董事局成员建议的准候选人,董事局均须 以一致方式作出评核. 4.3 若董事局决议提名该候选人为本公司董事则须得到股东批准,董事局须提交该等 决议予股东於由董事局召开的下一次股东大会或特别大会上批准,如适用. 4.4. 若董事局议决不提名该候选人为本公司董事以待股东在即将举行的股东大会批 准,本公司须将董事局该项决定,以书面通知相关股东. 本政策会上载於本公司网站,而本公司保留权利,可不时在符合适用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的 前提下,修改本政策所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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