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5-02-27 |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4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7/8/9 - 2017/8/10 2017/8/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 年6月28 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467,585,68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9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08,911,698.418元(含税)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7/8/9 - 2017/8/10 2017/8/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 A 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上海励程信息技术咨询 有限公司、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 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 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