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5-02-27

2009 年1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以下简称" 《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41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 ) ,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9 元.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公司 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9 元.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相关规定,本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441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 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 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 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对于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 排及股息的支付、股息税的扣缴等事宜请见本公司于

2017 年6月28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 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eair.com)的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

电话:021-22330925 联系传真:021-62686116 邮政编码:200335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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