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5-02-28 |
601001 证券简称: 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 临2017-056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 80,829,430.85 元、 逾期付款损失 5,010,82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鉴于诉讼尚在执行过程 中, 因此公司目前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山、赵金泉,山西硕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电力海隆(大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延超,辽宁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件金额:货款 80,829,430.85 元, 逾期付款利息 5,010,829 元,及至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
3、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被告分别于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签订了煤炭买卖合 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公司购买动力煤,数量以实际交货数量为 准, 双方协商按月定价, 以双方盖章确认的价格确认函作为结算依据. 其中第七条 7.1 约定, 双方同意离岸平仓船板交货以装船完毕时间为 准,按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7.2 条约定公司凭有效的水陆货 物运单及质量检验化验单等向被告进行煤款结算. 被告在收到公司送 达的有效凭据和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向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截至
2015 年5月31 日,被告欠公司煤款 46,495,835.72 元.2015 年7月30 日、2016 年3月24 日,被告分 别出具承诺书和合作还款计划书,承诺今后的煤炭买卖合作中,装船 之前预付 120%的煤款,其中多支付的 20%用于偿还以前所欠煤款.但 被告并未兑现承诺.截至
2017 年3月31 日,被告欠公司煤款 80,829,430.85 元.
4、本次诉讼请求 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公司货款 80,829,430.85 元;
2、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自
2015 年6月22 日至
2017 年4月21 日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5,010,829 元;
并赔偿自
2017 年4月22 日至欠款清偿之日以 80,829,430.85 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 40%计算出的利息损失;
3、诉讼 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5、事实与理由
2014 年3月12 日、2015 年3月29 日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年度 煤炭买卖合同》,同日又签订了《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根 据以上合同约定,公司为卖方将煤炭出售给被告,由被告支付货款. 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照《年度煤炭买卖合同》第7.6 条约定,在收到公司交付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 司支付货款,拖欠公司巨额煤款.截止
2017 年3月31 日被告欠款累 积高达 80,829,430.85 元拒不支付.由于被告长期拖欠货款拒不支 付,导致公司背负银行巨额利息为被告供货,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 损失,被告依法应当赔偿逾期付款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公司提 起诉讼,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诉讼判决情况 此案在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公司煤款 80,829,430.85 元、 逾 期付款损失 5,010,829 元(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