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5-03-02 |
第四章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 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如8果投标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文件、以及联合体协议,联合 体协议应表明主办人. 13.2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 13.3 投标人必须提供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培训等 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 13.4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的证明文件. 14. 证明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 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 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出厂证明, 注: a.所投产品属于强制节能产品,未给出具体品牌和型号或给出的型号有误的, 则视为不响应强制节能产品政策要求并按本招标文件中有关强制节能产品的 评标标准执行. b.所投产品属于非强制节能产品(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外的设备),每 有一项未给出具体型号的,按本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给予评标. 14.2 招标文件中为简述货物品质、基本性能而标示的品牌或型号仅供投标人选择货 物在质量、水平上的比照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提供品质相同或优于同 类产品的货物. 14.3 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