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5-03-11 |
1 ― 中认协监 〔2016〕88 号 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行业自律规范》 的通知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行业自律规范》 已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二届九次理事会通过,现予发布,请你们照此贯彻执行.
协会将在 国家认监委领导下开展组织实施本规范的工作.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行业自律规范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16 年4月29 日―2―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行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自我约束、 自我管理的机 制,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公信力,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竞争 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的指定认证 机构 (以下简称认证机构) 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的行业自律和 诚信建设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组织认 证机构共同制定并实施. 同时协会组织认证机构就实施过程中的问 题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开展同行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开展强制性产 品认证业务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本规范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细则中有要 求, 因认证机构理解和实施不一致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和问 题提出自律要求, 使认证实施保持相对一致, 并以此推进诚信建设. 注: 相对一致 指相同、基本一致,或风险控制效果相同;
此要求用以防止那些通 过变换技术程序和技术方法降低认证有效性而降低成本、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 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规范、规则、要求实施认证.因为 理解和做法不一致发生争议, 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时, 认证机构间 应先行相互通报与协调;
仍不能取得一致时, 通过协会建立的沟通 协调机制,协商解决.
第二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自律机制 第六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工作委员会 设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专题研究强 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工作,提出本规范组织实 ―
3 ― 施、监督、修订方面的建议. 工作组可根据需要按产品专业类别设立若干专业小组, 协调解 决因实施差异引发的市场竞争争议. 各专业小组遵循统一的工作和 议事机制. 第七条 工作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完善和细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规行约, 并向协会提出 意见建议;
(二) 规范认证人员执业行为, 推进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业 诚信与自律建设机制;
(三)协调认证机构之间因竞争导致的争议和矛盾;
(四)反映认证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认证机构 权益;
(五)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服务质量,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章 与相关方权益有关的市场竞争行为约束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的相关方包括: 认证委托方、 生 产企业、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检测/检查机构、标志发放机构、 代理/咨询机构、消费者/产品使用者.本规范旨在鼓励认证机构施 加自身影响, 减少、 避免因相关方行为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第九条 与检测机构管理有关的竞争行为约束
(一) 认证机构应与检测机构签署协议. 依据协议对检测质量 和行为实施监控,明确双方权责,引导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