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5-03-11 |
(二) 认证机构对检测方案的制定以及产品描述的完整性、 正 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检测机构依据检测方案实施检测, 对检测过程 和检测结果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对试验报告中送检产品的描述负 责.对于同类产品,不同认证机构的检测方案应相对一致.
(三)认证机构应建立检测质量监控机制,对所委托的检测任务 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对检测机构能力实施考评.当利用生产企业检测 ―
4 ― 资源实施检测时,认证机构应派出指定实验室工程师实施监督. 第十条 与检查员有关的市场竞争行为约束
(一)认证机构应明确认证机构、检查组成员的权责,明确检 查员行为规范,对检查质量实施监控.
(二) 认证机构对检查方案的制定和检查结果的评定承担全部 责任;
检查组依据检查方案实施检查, 对现场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 负责.
(三) 认证机构对检查员的行为规范应按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 查员自律规范》和认证机构自身补充要求执行.
(四) 认证机构应建立检查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体系, 以便 对检查结果进行追溯及质量监控. 第十一条 与代理/咨询活动有关的市场竞争行为约束和管理 认证机构应引导、鼓励代理/咨询机构诚信服务,加强对代理/ 咨询机构的管理控制,提升服务能力,共同抵制代理/咨询机构弄 虚作假、 扰乱市场的行为. 认证机构应在自身运作程序中考虑对代 理/咨询机构施加影响的有关要求.至少包括:
(一)对于有代理/咨询机构参与的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在 申请信息中要求注明代理/咨询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 话等信息.认证机构不应受理自然人代理的认证申请.
(二)对于具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欺骗认证机构 行为的代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应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并报 协会,在协会信息平台公布;
(三)认证机构不应受理公布在协会信息平台上违规代理/咨 询机构代理的申请;
(四)对于代理/咨询机构刻意隐瞒而受理的认证委托,认证 机构一经发现应尽快做出后续处理.包括:对于未获证的,应暂停 认证委托,通知企业重新申请;
对于已获证的,应评估风险,进行 ―
5 ― 认证处置. 第十二条 与生产企业有关的前置技术服务约束 认证机构可以发挥自身技术优势, 为生产企业提供必要的前置 技术服务, 引导和帮助生产企业, 使认证产品及一致性控制持续符 合要求.可包括:
(一)对于法规、标准和认证要求的重大变化和变更,认证机 构可提供面向行业/区域的通用型宣贯服务,及时通知生产企业;
(二)针对对法规/标准等认证要求认知不足的生产企业,认 证机构可提供系统、完整、实时更新的信息/资料;
(三) 针对不满足认证要求的生产企业, 认证机构可从产品实 现的环节提供前置技术服务,提升企业的质量控制与管理能力;
(四) 针对企业分类等级较低的企业, 认证机构应识别其风险 原因,可提供前置技术服务;
(五) 针对企业分类等级较高的企业, 认证机构应合理简化其 获证前的认证要素,满足企业时效性方面的需求.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面向消费者/产品使用者开展诚信活 动.认证机构应实施的活动包括:
(一)认证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对本机构认证的产品进行宣传, 方便消费者/产品使用者辨识获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