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5-03-16 |
二、 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绵竹市政府因市镇建设需要,拟对城市规划区内的 川润化工生产厂区进行整体搬迁, 由此涉及到绵竹市政府对川润化工 的搬迁补偿事宜.本次评估的目的,是通过对川润化工此次拟搬迁所 涉及土地及拟拆除的实物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评估, 为绵竹市政 府与川润化工协商确定有关搬迁补偿金额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为川润化工整体搬迁所涉及不可搬迁资产的损失和可搬迁机器 设备的搬迁损失的市场公允价值.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川润化工拥有、 并分布于该企业现有生产厂区内不可 搬迁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包括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管道沟槽和花草树木)、机器设备、在用周转材料和可搬迁机器设备. 以上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已由绵竹市政府和川润化工共同界定 和确认.有关资产的权属,川润化工已证实为其合法拥有、且无产权 四川绵竹川润化工有限公司整体搬迁所涉及资产损失的市场价值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7 争议. 经评估人员与川润化工有关人员对评估范围涉及的具体资产项 目逐一清点、核实后,确认在本次搬迁拆除前,除个别资产处于报废 状态外,其余均为正常在用的资产. 据川润化工证实, 在评估基准日, 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均未设立租 赁、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 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 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报告评估基准日是
2012 年12 月31 日.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方确定的.
六、 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四川绵竹川润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12 年8号);
2. 绵竹市政府与川润化工有关企业搬迁补偿的《协议书》.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年8月29 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四川绵竹川润化工有限公司整体搬迁所涉及资产损失的市场价值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 年12 月31 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8月30 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3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8.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2003 年5月26 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 年8月1日施行);
9.《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 修订,四川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5 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0 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