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5-03-17 |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工厂)、同一类别、 同一主电路设计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 标准》.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 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 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 认证委托.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3 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 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 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 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 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 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 6.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 或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型式试验的样品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 式获得,也可由认证委托人按照上述要求送样.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 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 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2 型式试验项目 火灾报警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应为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项目. 6.1.3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 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 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1.4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4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 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 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1 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 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 实施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火灾报警 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 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 行符合性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 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6.2.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