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5-03-17
编号:CNCA-C18-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2014-05-30 发布 2014-09-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0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

1 3 认证模式.

2

4 认证单元划分.2

5 认证委托.2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2 5.2 申请资料.2 5.3 实施安排.3

6 认证实施.3 6.1 型式试验

3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4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5 6.4 认证时限.5

7 获证后监督

5 7.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5 7.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 7.3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6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 8 认证证书.7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7 8.2 认证证书内容

8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8

9 认证标志.8 9.1 标志式样

8 9.2 使用要求

9 10 收费

9 11 认证责任

9 12 认证实施细则.9 附件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1 1

0 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火灾报警 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火灾报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 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火灾报警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点型感烟火灾探测 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特种火灾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控制器、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防火卷帘控制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家用火 灾报警产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可燃气体报警产品、消防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产品、消防安全标志、火警受理设备、119 火灾报警装置、消 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 标准》.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

2 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获证后生产现场 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 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 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 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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