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5-03-28

2011 年5月11 日经余杭区环保局以 登记表批复[2011]869 号 文予以批复.但因企业 自身原因,尚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2011 年,企业申报了 勾运路厂区锅炉改造项目 ,拟将原有的燃油锅炉 改造为生物质锅炉.该项目已于

2011 年11 月09 日经余杭区环保局以 登记 表批复[2011]2427 号 文予以批复.但因企业自身原因,尚未完成竣工环保验 收手续.

2011 年,企业申报了 勾运路厂区锅炉更新项目 ,拟将原有的 4t 蒸汽 锅炉更新为 2t 的生物质锅炉.该项目已于

2011 年12 月15 日经余杭区环保局 以 登记表批复[2011]2660 号 文予以批复.但因企业自身原因,尚未完成竣 工环保验收手续. 现因企业自身发展需要,拟利用现有项目闲置厂房进行扩建,项目扩建后 全厂年产人造板制品(细木工板、集成木工板、多层胶合板)60 万张、人造板 表面装饰加工(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100 万张的规模.项目扩建后经营范围 不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本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 国家环保部令第

33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6.01) ,本项目属于 N、轻工 中

109、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 项目,没有电镀和喷漆工艺,因此本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此,杭州

3 华海木业有限公司委托杭州忠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编制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对本项目的拟建场地周围环境进行了现场踏 勘、调查和监测,在建设项目资料收集的基础上进行了项目工程分析及环境影 响预测与评价,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环保法规,并依据国家环保部颁发的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浙江省环保局颁发的《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要点》 (修订版) ,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

2、编制依据 1.2.

1、国家法律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 》 (2015.01.01 实施) ;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9.01;

2015 年修订, 2016.01.01 实施) ;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 》 (2008.02.28) ;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 (2005.4.01, 2016.11.07 修正) ;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 》 (2003.09.01,2016.7.02 修订,2016.9.01 实施) ;

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 》 (2012.7.01) ;

⑻ 国务院令第

253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

⑼ 国家环保部令第

33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6.01) ;

⑽ 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 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006.02.14) ;

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1 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 (修正) 》 (2013.5.01) ;

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1 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4.01.01 实施) . 1.2.

2、地方法律文件 ⑴ 浙江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

288 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

4 法》 (2011.12.01,2014.3.13 修正) ;

⑵《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稿) 》 (2016.7.01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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