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5-03-30 |
2 会计政策 除下文所述者外,本集团所采纳之会计政策与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 年财务报表所采纳者 (见本集团於该年度之全年财务报表所述) 贯彻一致. (a) 於二零零九年起生效之准则、修订及诠释: 下列准则及对现有准则之修订必须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开始之财政年度首次采纳: ? 香港会计准则第号 (经修订) 「财务报表呈报」 .此项经修订准则禁止在权益变动 表中呈列收入及支出项目 (即 「非拥有人的权益变动」 ) ,并规定 「非拥有人的权益 变动」 必须与拥有人的权益变动分开呈列.所有非拥有人的权益变动需要在业绩 报表中呈列.实体可选择呈列一份业绩报表 (全面收入报表) ,或两份报表 (损益 表和全面收入报表) .本集团已选择呈列一份业绩报表 (全面收入报表) .本中期 财务资料已根薅┲豆娑ū嘀. - - ? 香港会计准则第号 (经修订) 「借贷成本」 .该修订要求实体将凡直接与购置、 兴建或生产的合资格资产 (该资产必须经过颇长时间筹备以作预定用途或销售) 有关的借贷成本予以资本化,成为该资产的部份成本.借贷成本即时列为开支 的选择权将取消.本集团现时之会计政策符合香港会计准则第号 (经修订) 之 已修订要求.因此,是次采纳对本集团之财务报表并无构成重大影响.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号 (修订本)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此项经修订准则处 理有关归属条件和注销,澄清了归属条件仅指服务条件和表现条件.以股份为 基础的付款的其他特徵不是归属条件.因此,此等特徵将需要包括在与雇员和 其他提供类似服务人士的交易於授出日期的公平值内,亦即此等特徵将不影响 授出日期后预期将归属的奖励数目或估值.所有注销,不论由实体或其他方作 出,必须按相同的会计处理法入账.本集团已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应用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第号 (修订本) ,但并无对本集团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号 (修订本) 「金融工具:披露」 .该修订增加了公平值计量 之披露要求,并修订了关於流动资金风险之披露.该修订引入对金融工具公平 值计量进行披露之三个级次,并对划入最低级次之金融工具有若干具体量化披 露.该等披露有助於增加实体之间公平值计量有效性之可比性.此外,该修订 明确及加强现有关於流动资金风险之披露要求,主要规定对衍生及非衍生金融 负债进行独立流动资金风险分析.该修订亦规定,当需要t解流动资金风险之 性质及围等资料时,对金融资产之到期情况进行分析.本集团将於截至二零 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相关披露.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 「经营分部」 ,此准则取代了香港会计准则第号 ( 「分部 呈报」 ) .该新准则要求使用 「管理方法」 ,即分部资料呈报与用作内部报告目的 之分部资料的基准一致.营运分部之报告应与提供於最高营运决策者之内部报 告一致.最高营运决策者已认定为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 下列对现有准则之修订及诠释必须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开始之财政年度首次采纳, 惟现时与本集团无关: ? 香港会计准则第号 (修订本) 「金融工具:呈列」 . ?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9号 (修订本) 「重估嵌入式衍生工具」 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9号 (修订本) 「金融工具:确认及计量」 . ?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号 「顾客忠诚计划」 . ?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号 「房地产建筑协议」 . ?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号 「对冲海外业务净投资」 . - - (b) 尚未生效及本集团并无提早采纳之准则及对现有准则之修订和诠释: 以下对现有准则之修订为已颁布,惟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开始之财政年度尚未生 效,而本集团亦无提前采用: ? 香港会计准则第号 (经修订) 「综合及独立财务报表」 (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开 始之会计期间生效) .此项经修订准则规定,如控制权没有改变,则附有非控制 性权益的所有交易的影响必须在权益中呈列,而此等交易将不再导致商誉或盈 亏.此项准则亦列明失去控制权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任何在实体内的剩余权益 按公平值重新计量,并在收益表中确认盈利或损失.本集团将会由二零一零年 一月一日起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号 (经修订) .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号 (经修订) 「企业合并」 (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开始之会 计期间生效) .此项经修订准则继续对企业合并采用收购法,但有些重大更改. 例如,收购业务的所有款项必须按收购日期的公平值记录,而分类为债务的或 然付款其后须在综合收益表重新计量.在非控制性权益被收购时,可选择按公 平值或非控制性权益应占被收购方净资产的比例计量.所有收购相关成本必须 支销.本集团将会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对所有企业合并应用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第号 (经修订) . 以下对现有准则之修订及诠释为已颁布,惟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开始之财政年度尚 未生效,亦与本集团业务无关: ? 香港会计准则第9号 (修订本) 「金融工具:确认及计量」 - 「合资格对冲项目」 (由 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开始之会计期间生效) .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号 (修订本) 「首次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及香港会计准则 第号 「综合及独立财务报表」 (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开始之会计期间生效) . ?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号 「向拥有人分派非现金资产」 (由二 零零九年七月一日开始之会计期间生效) . ?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8号 「自客户转让资产」 (对二零零九年 七月一日或以后之转让有效) . 除上述以外,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了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改进,主要修改了其中互 有矛盾的陈述,并予以澄清.该等修订主要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 期间生效,并准许公司提前应用.本集团预期采纳该等修订对综合财务报表并无重大 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