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8-04 |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 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 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统计专业素质 《统计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管理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 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合法统计调查表的标志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 标志.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 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调查对象应当配合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 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 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 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 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调查对象依法享有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和提起统计行政诉讼的权利 《统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统计条例》相关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九条规定,本市建立统计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市或者区、县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情况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工作管理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 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负责统计事项.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 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资料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送方式报送统计 资料,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者授意统计人员伪造、 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 对指使或者授意伪造、篡改统计有关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的行为,相关统计人员有权拒 绝. 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有关单位应当为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统计违法行为公示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向社会公示:
(一)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统计检查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 证明和资料的;
(五)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违反统计法 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能源、水统计报表制度 ―1― 目录
一、总说明?2
二、报表目录?4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 1.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情况 (BJ105-1 表)
6 2.公共机构能源和水消费情况 (BJ105-2 表)
7 3.能源消费情况 (BJ105-5 表)
8 4.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BJ105-6 表)
9 5.煤炭消费情况(BJ105-8 表)10
(二)基层定期报表 1.非工业单位能源消费情况 (BJ205-6 表)11 2.非工业单位能源消费情况附表 (BJ205-7 表)13
四、附录
(一)指标解释
15
(二)联网直报系统操作指南?22 能源、水统计报表制度 ―2―
一、总说明为了解全市能源生产、流通以及能源和水消费整体情况,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管 理提供参考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结 合北京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需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填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按时完成统计任 务.
(一)统计内容 本报表制度的主要统计内容是能源消费情况和耗能设备情况.
(二)统计对象 本报表制度的统计对象为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 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 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 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 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 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三)统计范围 本制度统计范围为:(1)纳入能源统计范围的公共机构;
(2)有可再生能源使用的
二、三产业规 模(限额)以下单位;
(3)
二、三产业规模(限额)以下重点耗能单位;
(4)抽中的规模(限额)以 下法人样本单位;
(5)限额以上餐饮业个体经营户.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及市以下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团体组织等法人单位.
(四)统计原则 本报表制度中单位调查部分严格执行 法人经营地 统计原则,即各法人单位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地 (办公地)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若一个法 人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办公地)的,按法人总部所在地上报统计数据;
(五)具体要求 1.为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本报表制 度规定的时间报送统计数据,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2.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