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5-04-08 |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方世扬、陈宽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 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8 年4月2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 项均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9 年5月13 日下午 14:00 在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
1 号(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三楼
300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夏文勇先生主持.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2 人,所持股份数为2,067,999,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535%.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 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表决了下列议案:
1、 新钢股份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新钢股份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新钢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新钢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