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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瑞安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2 主题词:行政 处罚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温州市气象局. 瑞安市气象局办公室
2009 年11 月5日印发
3 附件: 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 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 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 循公平公正、过罚 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气象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 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制定指导标准 (具体指导标准见附件) . 第五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应当综合考虑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次确定违法行为 等级,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 确定罚款数额应当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 能力和悔改表现等因素. 第六条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4 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 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的;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
14 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
5 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从重、减轻、从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在相应 的执法文书中载明. 本办法中所称从重,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 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 本办法中所称减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本办法中所称从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 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 第十一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 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在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 程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责任 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