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5-04-17
华南产物玻璃保险 108.

05.09(108)华产企字第

106 号函备查

第一章 契约之构成 第一条 保险契约之构成与解释 本保险契约所载之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批单或批注及与本保险契约有关之文件,均为本保 险契约之构成部分. 本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疑义时,以作 有利於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

第二章 承保围 第二条 承保围 保险标的物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本公司负赔偿之责. 因前项毁损或灭失所需拆除、重新装置或为减轻损失所需合理之费用,本公司亦负赔偿之责.

第三章 不保事项 第三条 不保事项

(一) 本公司对於下列各项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战争、类似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外敌入侵、外敌行为、内战、叛乱、革命、军事反 叛行为或恐怖主义行为所致者.所谓恐怖主义行为,系指任何个人或团体,不论单独或 与任何组织、团体或政府机构共谋,运用武力、暴力、恐吓、威胁或破坏等行为,以遂 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识型态或其他类似意图之目的,包括企图推翻、胁迫或影响任 何政府,或致使民众或特定群众处於恐惧状态.

二、因罢工、暴动或民众骚扰所致者.

三、因政府治安或消防当局之命令所为之扣押、没收、徵用、充公或故意破坏所致者.

四、因核子分裂或辐射作用所致者.

五、因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所致者.

六、因台风、暴风、龙卷风、洪水、闪电、雷击、地震、火山爆发、海啸、土崩、岩崩、土 石流、地陷等天然灾变所致者. 第四条 不保事项

(二) 本公司对於下列各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自然耗损、刮损、磨损,原有瑕疵或破损.

二、因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任何附带损失.

三、装置保险标的物之房屋无人居住连续达六十天以上所发生之任何毁损或灭失.

第四章 一般事项 第五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保险契约时,要保人对於本公司之书面询问,应邓得. 要保人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本公司对於危险之估计 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险契约;

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於其说明 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或本保险契约订 立后经过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本保险契约. 第六条 保险费之计收 本保险契约之保险期间为一年者,以一年为期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间如不足一年,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之交付 要保人应於本保险契约订立时,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保险费.要保人於交付保险 费时,本公司应给与收蚪煽钪っ骰蛭纱栈钩鼍咂渌喙刂煽钪っ魑.除经本 公司同意延缓交付外,对於保险费交付前所发生之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契约内容之变更 本保险契约之任何变更,非经本公司签批同意,不生效力. 第九条 代位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契约承保围内之损失而对於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者,本公司得於给付赔 偿金额后,於赔偿金额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於第三人之请求权,所衍生之费用由本公 司负担. 被保险人不得免除或减轻对第三人之请求权利或为任何不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之行为,被 保险人违反前述约定者,虽理赔金额已给付,本公司仍得於受妨害而未能请求之围内请求 被保险人返还之. 第十条 保险契约终止与保险费返还 要保人终止本保险契约者,除终止日另有约定外,自终止之书面送达本公司翌日零时起,本 保险契约正式终止,对於终止前之保险费,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算. 本公司终止本保险契约者,应於终止日前十五日以书面通知要保人,并应於终止日前,按日 数比例计算返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 消灭时效 由本保险契约所生之权利,自得为请求之日起,经过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该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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