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5-04-17 |
如系按月费?缴费者,当月保险费则?予返还. 本公司亦得以十五日为期之书面通知送达要保人最后所?之住所,终止本保险?约;
其未满 期之保险费,本公司依照全?或全月保险费按日?比?返还要保人. 第十一条 ?约内容之变? 本保险?约之任何变?,非经本公司签批同意,?生效?. 第十二条 义务之?? 被保险人知悉任一被保证员工因职务上之?为而发生本保险?约承保围内之损失并於本保 险?约之保险期间内通知本公司时,应按下?规定办?:
一、尽速对该员工提起民事诉讼,并协助本公司办?有关?赔事宜.
二、提供本公司民事裁判书及第一审级诉讼费用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赔事项 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约承保围内之损失并向该被保证员工提起民事诉讼时,本公司依本 保险?约之约定於保险?额围内按下?时点给付部分或全部之保险?:
一、诉讼费用:被保险人於提起民事诉讼时所发生之第一审级诉讼费用,被保险人得提出证 明文件请求本公司先?给付之.
二、损失补偿:法院民事终局判决确定被保险人受有损失时,本公司给付终局判决所确定被 保证员工对於被保险人应负之损害赔偿?额.但被保险人於法院终局判决前之任一审级 遇有法院首次判决认定被保险人受有损失时,被保险人得提出证明文件请求本公司预付 该审级法院判决被保证员工对於被保险人应负之损害赔偿?额之二分之一,但以本保险 ?约约定之保险?额之二分之一为限;
嗣后终局判决确定时,本公司给付确定判决被保 证员工对於被保险人应负之损害赔偿?额扣除预付之损失补偿,或向被保险人请求返还 溢?之损失补偿,或法院确定被保险人无损失时,向被保险人请求返还预付之损失补偿. 前项第一审级中?有?个诉讼标的时,本公司对於诉讼费用之给付,按本保险?约所承保诉 讼标的之求偿?额对於全部诉讼标的总求偿?额之比?计算之. 第十四条 损失之抵偿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须扣减应付未付有关员工之薪资、报酬或其他款 项,以及收回之任何财产,作为抵偿损失之一部分. 第十五条 代位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约承保围内之损失而对於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者,本公司得於给付赔 偿?额后,於赔偿?额围内代位?使被保险人对於第三人之请求权,所衍生之费用由本公 司负担. 被保险人?得免除或减轻对第三人之请求权?或为任何??本公司?使该项权?之?为,被 保险人违反前述约定者,虽?赔?额已给付,本公司仍得於受妨害而未能请求之围内请求 被保险人返还之. 第十?条 其他保险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约之约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如同一保险事故另有其他保险?约亦应负赔 偿责任时,本公司对该项赔偿责任仅负比?分摊之责. 第十七条 延长损失通知期间 被保险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因被保证员工职务上之?为所致承保围内之损 失,被保险人於下?期间内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亦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於保险期间届满后未续保,自保险期间届满日之翌日起?十日内.
二、被保险人於保险期间内移除本保险?约所附明细表内之被保证员工,自该被保证员工移 除日之翌日起?十日内. 第十八条 合并及并购 被保险人於保险期间内与他人合并、被合并、出售、收购或清算时,本保险?约之效? ?即终止. 本公司亦?予提供延长损失通知期间. 本公司对终止后之未满期保费按日?比?退还. 第十九条 司法管及准 被保险人依本保险?约第十二条向被保证员工所提起之民事诉讼应由中华民国境内法 院管,并以中华民国法?为准. 第二十条 申诉、调解或仲裁 本公司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他有保险赔偿请求权之人对於因本保险?约所生争议时,得 提出申诉或提交调解或经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其程序及费用等,依相关法?或仲裁法规定办 ?. 第二十一条 管法院 因本保险?约涉讼时,约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为管法院.但要保人或 被保险人住所地在中华民国境外者,则以台湾台?地方法院为管法院. 第二十二条 法?适用 本保险?约未约定之其他事项,悉依照中华民国保险法及有关法?之规定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