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5-04-17 |
第四章 理赔事项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物遇有毁损或灭失时,该毁损或灭失标的物之价值以事故发生时、发生 地之场价值为准. 第十九条 遇有危险事故发生致使标的物之标签、包装或封口有所毁损时,本公司之赔偿责 任仅以重贴或重装该标签、包装或封口之费用为限.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於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不得放弃任何标的物而以全损请求赔偿. 任何一套或一组保险标的物遇有部份毁损或灭失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仅以该毁 损部份对整套或整组标的物之合理比例为限. 第廿一条 本公司对应负赔偿责任之毁损保险标的物得决定按危险事故发生时之实际价值赔 偿或予以回复原状. 所谓「回复原状」系指回复至类似保险标的物毁损瞬间前之状态而言. 第廿二条 保险标的物遇有意外事故时,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尽力避免或减轻损失,其因而 所生之必要费用,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最高赔偿责任金额对截至事故发生时保险 标的物价值累计总额之比例补偿之. 实际损失与补偿费用之合计超过保险金额时,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不为前项义务其因而扩大之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执行第一项之工作时,不影响其对於本保险契约之权利义务. 第廿三条 被保险人於知悉发生损失时,应保留现场及被毁损保险标的物之原状,并
一、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尽速提供本公司所需之一切详细资料.
二、对该项保险标的物之损失原因,负举证之责.
三、以书面向对於该项损失负有责任之运送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人要求赔偿, 并将该索赔文件副本及有关资料送交本公司.
四、采取一切适当步骤追索丧失之财物,并於遭受故意破坏时,应立即通知治安 单位,查明罪犯依法追诉. 第廿四条 除被保险人外,任何本保险标的物之运送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人均不得直接或 间接享有本保险单所生之利益. 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而其责任可诿因於前项运送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人时,被 保险人如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免除或减轻该运送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人之责任 或私自决定损失赔偿金额者,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廿五条 保险标的物遇有毁损灭失时,倘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之书面同意,已由对该项损失 负赔偿责任之第三人得到赔偿,本公司仅对该项赔偿未足之数额负责,但以保险 金额为限. 第廿六条 保险标的物遇有毁损灭失时,本公司得勘查现场估理损失,并采取适当之处置. 第廿七条 本公司於支付赔偿金后,得就赔偿金额之围内,对该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之第 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行使前项权利时,被保险人应依本公司要求协助本公司办理,所需费用则 由本公司负担. 第廿八条 凡本公司依照本保单之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如有其他财产保险契约亦 能赔偿该项损失者,则本公司仅按本保险单保险金额对所有保险单保险金额之总 和负比例摊之责. 第廿九条 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对於理赔数额发生争议时得依商务仲裁条例之规定,请求交付 仲裁.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之任何赔偿请求经本公司书面拒绝后,倘在二十四个月内未诉诸仲裁或 提出诉讼,则视为放弃该项赔偿请求权.
第五章 法令之适用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契约未规定事项,悉依照保险法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