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5-04-20 |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8 年6月16 日, 调查机关发布
2018 年第
50 号公告, 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 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 沙特阿拉伯、 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中国乙醇胺产业受 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
7 决定自
2018 年6月23 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 措施.
2018 年6月18 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 沙特阿拉伯驻华大使馆、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泰国驻华大 使馆和本案已知的涉案企业,并将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供各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
(四)初裁后调查. 1.初裁后信息披露.
2018 年6月18 日,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 露暂行规则》规定,向应诉企业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 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提出 评论意见的机会. 2.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及其他文件.
2018 年6月21 日,国内申请人提交了对初裁决定的书 面评论意见.
2018 年6月25 日,沙特萨达拉化学公司提交了《关于 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
2018 年6月29 日,陶氏化学公司、英力士美国公司、 沙特基础工业公司、PCD 公司、TOC 公司等利害关系方提交 了对初裁决定和披露的书面评论意见.
2018 年8月10 日,PCD 公司提交了《进口乙醇胺反倾 销案更名申请》 .
8 2018 年9月3日,国内申请人提交了《乙醇胺反倾销案 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对初裁披露的评论意见的评论意 见》 . 3.听证会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