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5-04-23 |
8 ―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政 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 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 系统上注册. 各区(市)县财政局要及时将本地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 及协议价格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汇总全市会议定点场 所及协议价格报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两年调整一 次. 第十五条 协议期满后, 符合新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本轮次的 会议定点场所,可在规定时限内向与其签订协议的财政部门(或 财政部门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续约申请,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 后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
未按 规定时限提出续约申请的,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不得 因价格优惠而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 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与其签订协 议书的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在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重新注册, 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
9 ― 第十八条 在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与其签订协议书的财政部门审 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场所管理系统中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 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 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十九条 在协议期内, 如国家对会议定点管理的相关政策出 现重大调整,协议双方应遵照国家政策协商调整协议相关内容或 终止协议.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 规定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财政局负责对本级 及下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 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 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精神, 各级党政机关利用单位内 部会议室召开会议,但确需安排参会人员住宿或就餐的,在会议 费支出明显节约的情况下, 可选择单位附近的非会议定点场所 (主―10 ― 要是住宿标准低于规定标准的经济性酒店, 其他单位的内部宾馆、 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安排住宿或就餐.各单位应在会议审批内 控制度中对此类事项明确审批程序,并列入会议审批文件进行事 前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 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且经调查属实的, 第一次予以书面通知责令整改,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 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 等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