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5-04-26

4 资产净值及每股盈?构成任何重大影响. 先决条件 以下先决条件均被满足或被书面豁免之日一个月内,由新城镇控股及国开新城一次性缴 纳本增资中其所认缴的项目公司增资额: (1)本协议生效,增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及该项目相关文件均已全部签署完毕并生效;

(2)?阳成泰作出书面股东决定决议,批准本增资;

(3)?阳投资和?阳成泰的承?均已依照该协议全部实现;

(4)本增资获得审批机关的审批同意;

(5)?存在其他导致中国新城镇控股或国开新城公司无法??本增资义务的情形. 主要条款 (1)对於新城镇控股和国开新城依照本协议进?的投资,各方一致同意由?阳成泰支付 投资期补贴,?化投资收益?为 12%,按季?支付;

(2)?阳投资及?阳成泰承?为本集团的投资提供保障措施,包括但?限於:将投资期 补贴及投资期满的回购价款?入?阳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并由 ?阳市政财政局按照支付投资补贴的计划以及本集团的投资退出安排及时向?阳成泰拨 付足额资?用於该等支付;

?阳投资为本集团的投资提供?带责任保证担保;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集团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a)本项目的审批未获政 府认可或批准或其他任何必须的审批备案手续未能在法定时间内获得;

(b)?阳投资和 ?阳成泰的承?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

10 日内全部实现的;

(c)?阳成泰未按照约定支付 投资期补贴及/或股权回购价款等. 合作期限及退出安排 本项目投资期为1?,自本集团向天晟水?缴付完成本增资之日起开始计算.投资期届满 之后,而又未经各方协商一致延期的,则?阳成泰将回购本集团持有的天晟水?股权.

5 回购集团所持有的股权 投资期满后,?阳成泰将回购本集团持有的股权,回购价格为本集团投资的?额人民币 200,000,000元加上应付未付滚存的投资补贴(如有). 本公司退出程序应符合相关法?法规或规性文件的要求,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及新加坡 上市手册的要求. 本协议及本增资的原因及意义 2015? 7月,本集团作为社会投资人以 PPP模式?与投资??阳市的水?整治工程业务, 本次增资天晟水?为在此基础上的新业务?展,得益於本集团在此前项目合作中与合作 方所建?的?好合作关系以及合作方对於本集团的高?认可,反映?本集团在原有项目 区域的持续开?能?.与本集团先前於

2015 ?7月?与的项目相同,本项目也是?阳市 政府高?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获得国家开发银?(「国开?」)项目专项贷款,并由 政府通过服务购买的方式完成项目建设及运营,吸引社会资本与公共资本以?益共享、 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的模式?与城镇化配套市政建设,符合国家政策的鼓?方向. ?阳位於江苏?南部,地处长江三角洲上海经济圈走?,为江苏?最快增速和最具财政 实?的经济体之一,经济实?佳.本集团对天晟水?的投资体现?与国开?投贷结合的 效应,并且投资补贴及股权回购价款已获?阳投资和?阳成泰承?将纳入?阳市财政预 算,投资预计具极高安全性,实现较优的股东回报. 总括而言,董事会认为本协议及本交?的条款为公平、公正及合乎公司股东的整体?益. 本公司将继续?用控股股东国开?及国开?融的业务网络物色?多?好的城镇化?域内 之各?项目投资机会,奠定?好的盈?基础. 香港上市规则及新加坡上市手册下的涵义 由於根愀凵鲜泄嬖虻14.07条定义所计算的其中一个百分比测试超过5%但?超过25%, 本增资及回购股权交?(「本交?」)於香港上市规则下构成一宗须披?交?. 就新加坡上市手册而言,本公司认为本交?乃属 其在中国主要城市进?城镇化建设和投 资之日常业务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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