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5-05-08

欲独断公权的实益,挥袖变红脸.简言之,在转 型时期的中国,本文的尝试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二、重拾文本: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范配置 居民从河里取水是否侵犯了国家所有权的问题,经由网络热议,吸引了宪法学、民法 学、行政法学及法理学等领域众多学者参与讨论,林来梵教授戏称 有人摸到了合理答案 的鼻子 . 〔

6 〕 这个诘问看似具体琐碎,却见微知著,牵扯出一系列宏大问题.首先,宪法 第 9条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 〔

7 〕 与物权法第

4 6条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在法律性 质上能否等同视之?其次,宪法条款一旦进入物权法文本,是否仅仅停留在形式意义上, 甚至纯属 法学的扯淡 ? 〔

8 〕 最后,物权法语境中的私法因素与公法因素是否彼此协力, 促进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 ・

5 ・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专题研究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王军:《 国家所有权的神话― ― ―解析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实践》 ,中国政法大学

2 0

0 3年博士论文,第 1页. 柳经纬:《 我家住在小河边》 ,《 法学家茶座》 第19辑,山东人民出版社

2 0

0 8年版.在此之前的

2 0

0 6年,孙 宪忠教授就质问道:用了地下的水、打了地里的野兔、捕了海里的鱼,都是侵害了国家的所有权, 如此类推 下去,空气不也是国家的了 ?参见 《 渔业权论争背后的法理冲突》 ,《 法制日报》2

0 0 6年12月

3 1日. [ 日] 美浓部达吉:《 公法与私法》 ,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0

0 3年版,第161页. 林来梵:《 关于 菊花诘问 的辩诘》 ,《 法制资讯》2

0 0 8年第 6期. 宪法第 9条规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态,本文的讨论集中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 有权暂不涉及. 葛云松教授把物权法关于国家所有权的条款称为 僵尸法条 ,因为 其徒有人形 ( 位居法条之列) ,却毫无 生命迹象 .参见葛云松:《 物权法的扯淡与认真:评〈物权法草案〉 第

四、五章》 , 《 中外法学》2

0 0 6年第 1期. 在笔者看来,上述问题遵循了解释论立场的研究范式.在中国法学界开始摆脱 立法 中心主义 的当下时刻,重新解读现行的法律文本, 戒除超然世外或漂移域外的研究者主 体内心定位 , 〔

9 〕 是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必由之路.沿袭此功能主义的视角, 笔者把自然资源法律规范区分为基础性规范、确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与管制性规范四个 单元.其体系构造图示如下: 公私法接轨 的自然资源法律规范体系 具体而言,自然资源物权的立法文本包括三个效力位阶:宪法、部门法与特别法.其中,部门法集中体现为物权法,特别法则包括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 森林法、草原法、水法、野生动植物法等行政法规. 〔

1 0 〕 我们不妨把立法文本视作一个具有 内在关联性的法律系统,然后动态地考察各单元的规范性质,寻求规范之间的逻辑脉络. ( 一) 基础性规范 本文所谓的基础性规范,是指自然资源法律规范体系的逻辑原点,它决定着自然资源 的基本法律属性.依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之见解, 民法法律制度,并不包含对所有权内容及 其限制的终局性规定. 〔

1 1 〕 对自然资源作出 终局性规定 的宪法规范即属本文指称的基 础性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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