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5-05-10 |
2013 年第
36 号)的要求.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 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 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 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超标排放 造成大气、水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 通知》 (环办〔2012〕5 号)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
4 ― 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环保验收的依据.
(八)项目建成后,全厂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 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1.58 吨/年、0.18 吨/年以内;
全厂外排废气中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21.84 吨/年、36.97 吨/年以内,具体指标由清远市环保局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 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投产满五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清远市环保局 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4月15 日―5―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清远市环保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市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 年4月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