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5-05-14 |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4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