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5-05-14

13 定额 )配套使用. ①符合装配式建筑项目特征的项目、 购买成品建筑构件、 承包人附属构件厂生产建筑构 件,按本定额执行;

②装配式建筑中采用传统施工工艺的项目、现场制作建筑构件,按13 定额的相应项目 及规定执行. 3.本定额配套费用定额 (1) 建筑工程计费 ① 简易计税方法按

2013 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 及有关规定 执行;

② 一般计税方法按

2016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③费用定额中取费费率适用范围与本定额章节对应详见下表. 取费费率适用范围与本定额章节对应表 序号 名称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章节 备注

1 建筑工程

2 装饰装修工程

3 地基基础及桩基础工程

4 土石方及其他工程 4.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 筑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71 号) . ⑵《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01(01)-2016) . ⑶《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GB 50854~50862-2013) . ⑷《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TY 01-31-2015) . ⑸

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有关补充定额. ⑹现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有关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 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⑺ 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5.本定额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按

13 建筑定额 基期价编制,编制 装配式建筑工程时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价格应按

13 建筑定额 有关规定进行 调整;

本定额中材料、配合比、机械单价中的分子表示除税价,分母表示含税价. 6. 本定额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 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合理的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7.本定额中有关人工的说明及规定. ⑴本定额的人工完成单位合格产品的人工费表示,未按工种别列出工日消耗量. ⑵本定额的人工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等费用. ⑶本定额的人工费每工日按

8 小时工作制计算. 8.本定额中有关材料的说明及规定. ⑴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 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⑵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⑶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 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 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⑷定额中各类预制构配件均按成品构件现场安装进行编制. ⑸使用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按本定额中相应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 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费、 材 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进行调整: ⑴ 使用预拌砂浆 ①使用机械搅拌的子目, 每1m

3 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 41.04 元;

使用人工搅拌的子目, 每1m

3 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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