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5-05-15 |
(ii)东莞超盈及东莞润信就货品提出之 过往及现行销售价;
及(iii)东莞质品之信贷状况及潜在业务增长后厘定. 前销售协议项下的历史交易金额 截至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以及截至 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前销售协议项下的历史交易金额载列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五月四日至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二零一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财政年度 截至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财政年度 二零一九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一九年 三月三十一日 交易金额 人民币979,090元 人民币11,876,595元 人民币13,810,735元 人民币3,641,163元4销售协议之年度上限 销售协议项下之交易金额於截至二零一九年、二零二零年、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年度上限分别载述如下: 截至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财政年度 (自二零一九年 五月四日至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 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财政年度 (自二零二零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 二零二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财政年度 (自二零二一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 二零二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财政年度 (自二零二二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二年 五月三日) 年度上限 人民币 2,000万元 (相当於约 23,200,000港元) 人民币 4,500万元 (相当於约 52,200,000港元) 人民币 6,000万元 (相当於约 69,600,000港元) 人民币 3,000万元 (相当於约 34,800,000港元) 销售协议项下交易金额之年度上限乃经考虑(i)东莞质品於过往三年采购等同及相 若货品之过往交易金额;
(ii)东莞质品之潜在业务增长;
及(iii)东莞质品之货品之 预期需求及潜在增长. 定价政策及内部控制措施 作为一般原则及根坌,拟向东莞质品供应之货品之定价将不会优於东莞 超盈、东莞润信或本集团任何获指定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价格,且销售协议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 为保障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本公司已采取以下措施以监控东莞超盈、东莞 润信或本集团任何获指定公司与东莞质品於销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确保相 关交易乃根坌榻: (a) 东莞超盈、东莞润信及本集团任何获指定公司之销售部门已保管彼等所供应 货品之销售记录 (包括销售价及条款) . (b) 於东莞质品要求提出报价时,销售部门将会商议报价或围 (将参照销售协议 规定等同及相若货品之销售记录及协定销售价围进行厘定) ,并向管理层建 议报价或围以供考虑.
5 (c) 管理层於考虑多项因素 (包括但不限於本集团不时接纳之订单、本集团存货、 本集团之销售表现及市况) 后将会与东莞质品磋商以议定拟提供货品之最终价 格. (d) 本集团订有内部审核制度,以每月追踪、监控及评估销售协议项下交易金 额,确保不会超过年度上限. (e) 本集团将根鲜泄嬖虻14A章遵守销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相关年度审 核规定,以聘用本公司之核数师进行年度审核并委托独立非执行董事审阅销 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於本公司之年报发表意见作出确认. 透过实施前述措施,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及程序 足以确保东莞超盈、东莞润信或本集团任何获指定公司根坌槟庀蚨钢 品提供之货品之定价基准将根眯橄钕绿蹩畎凑I桃堤蹩疃┝,且对本公 司及股东整体而言属公平合理. 订立销售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买卖弹性织物面料、弹性织带及蕾丝,而东莞质品主要从 事生产及销售成衣.於过往年度,东莞质品一直采购织物面料及织带以生产其成 衣.根坌,向东莞质品提供之销售价及条款经协定将不会优於向独立第 三方提供者.订立销售协议可有利本集团之业务发展,同时拓展本集团之收入基 础,因此就长期而言改善本集团可持续性.因此,董事会认为,订立销售协议对 本集团实属有利. 鉴於以上所述,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i)销售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 的正常商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