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5-05-17 |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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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