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5-05-17

(三)新增的扣缴权利与义务 1.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 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 拒绝. 2.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 除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 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3.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 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对所提交 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 相关内容以正式文件的规定为准 您在办理时如有疑问,可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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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 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 机关. 4.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 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 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5.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 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 扣缴税款等信息. 6.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 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7.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 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 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二、扣缴登记 法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扣缴义务人需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自然人代扣代缴税款,无需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

三、人员信息采集 纳税人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不准确的,将对纳税人年 相关内容以正式文件的规定为准 您在办理时如有疑问,可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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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度自行申报和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扣 缴义务人应在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 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 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 料. 新员工入职后,扣缴单位应在支付所得的次月办理扣缴 申报.申报时,首先应通过扣缴客户端软件 人员信息采集 功能进行自然人基础信息的采集和验证.在完成 报送 及 反馈 的操作后,扣缴客户端将通过与公安部门人口数据 比对,反馈个人身份信息登记准确与否的情况.需重点关注 的是,提示 验证未通过 的人员信息,很可能人员信息登 记有误,请企业财务仔细核对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确 属有误的应更正后重新上报;

若员工证件核实无误但客户端 仍提示验证未通过的,请通知员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当 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身份核验.

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 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 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对员工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 单位应当接收并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税款时按照规定如实 扣除.具体办理时: 相关内容以正式文件的规定为准 您在办理时如有疑问,可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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