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5-05-18

电话: 024-23865356 传真: 024-23869089 邮编:110003 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辽宁宝丽嘉华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

35 号玛丽蓝大厦

1601 室 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宝丽嘉华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宝丽嘉华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0G20180008 号致:辽宁宝丽嘉华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根据与辽宁宝丽嘉华生物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宝丽嘉华 、 发行人 、 公司 )签订的《专 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 接受公司委托, 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监管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开展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 .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己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 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宝 丽嘉华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宝丽嘉华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

三、宝丽嘉华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 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宝丽嘉华、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 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宝丽嘉华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宝丽嘉华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宝丽 嘉华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 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 对宝丽嘉华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股票发行 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宝丽嘉华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 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 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 相关结论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 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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