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嘉华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宝丽嘉华、宝丽嘉华的法定代表人、宝丽嘉华子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均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的监管问答》的规定.
三、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
第三章
第一节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增发股份,现有股东无 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