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5-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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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4865822 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9年2月14日注: 1.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 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序号
1 2 债务人 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 (利息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 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利息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 本金 (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 22100000元9900000元 欠息 1301694.02元567845.58元 担保人 保证人: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陆张法、 孙妙琴;
保证人: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陆张法、 孙妙琴;
抵押物 无无法院公告2019年2月14日(2019) 浙0205民初295号 周乐丹: 本院受理原告盛虹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 (举证) 通知书、 原告举证材料、 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 外网查询告知书、 民事诉讼须知、 执法执纪 廉政监督卡、 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 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 (遇节假日 顺延) 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 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12破15号 本院根据朱维宏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0日裁定 受理宁波市江东新胜进出口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 新胜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 并指定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 为宁波新胜公司管理人.宁波新胜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前, 向管理人 (通信地 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8 楼802 室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黄莉,13101336278)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 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补充申报债权 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新 胜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新胜公 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5月7日14:30在本院第十六审 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 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身份证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 人出席会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行终
491、 492号 李秀成(男, 汉族, 1956年5月25日出生, 原住所地浙江 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状元街
82 号, 护照号 G46053840):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秀芸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国 土资源局、 李秀成房屋行政登记二案,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 向你送达, 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 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裁定结果如 下: 驳回上诉人李秀芸的上诉, 维持原裁定.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 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