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5-05-28

4 - 随军家属属在职干部、工人的,应当在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迁入.属自主择业 的,提交符合领取安置补助金所需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准予迁入.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准予迁入:

(一)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二)本市生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业 后没有单位录用的;

(三)本市户籍人员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

(四)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 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五)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 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六)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七)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 台湾同胞、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准予迁入的其他情形. 本市高等院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申请迁入的,其户口落在学校集体 户,毕业后按照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 口所在地.学生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相关人员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申请迁入. 第十五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

(一)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本条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并依 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 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正常 经营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 本条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具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

(一) 申请人本人、 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者共同拥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 -

5 - 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二)申请人本人与政府或者与本市引进高校共同拥有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 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三)申请人合法租赁且实际居住的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本项所称申请人仅 限公租房申请人本人,不包括公租房共同申请人. 第十六条 凡申请迁入本市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严重犯罪 记录;

(二)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的记录;

(三)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无因提供入户申请相关的虚假材料、隐瞒入户申请 相关的真相等被处理的记录.

第三章 市内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 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在市内迁移户口:

(一)因购买商品住房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者入住住房保障部门统筹 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了居住地的;

(二)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调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投靠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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