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5-05-28 |
(五)父母投靠子女的;
(六)其他可以办理迁移的. 第十八条 户口已在同一个家庭户,户主符合条件迁移的,户内人员可以同时迁 移.户内人员属非直系亲属,其本人、配偶、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户口应当迁 到自有房产所在地.
第四章 集体户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员工入户前,符合开设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应当申请设 立单位集体户. 第二十条 本市户籍人员因房屋转让、工作关系变动等原因,既无条件建立或者 -
6 - 迁入家庭户,也无条件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口应当迁入现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 第二十一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联系机 制,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为户内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提供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 欺骗手段申请户口迁移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涉 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申报入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其法定代表人、 直接责任人纳入本市失信黑名单;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入户申请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口迁移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 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 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于
2018 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
7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精神卫生 工作规划(2018-2020)的通知 珠府办〔2018〕1 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综治办,市委宣传部,市 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委: 《珠海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8-2020)》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有关单位反 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3月12 日 珠海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8-2020 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2015-2020 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 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 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70 号), 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救助和康复工作,推动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全面发 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2015-2020 年) 》 和 《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2016-2020 年)》,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 向,统筹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 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