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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sure Vessel Manufacture Licensing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29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9 前言2007 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起草任务书.
2007 年3月,中国 特检院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起草工作会议,就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重点 内容、结构框架和工作分工进行了讨论.2007 年7月,召开了第二次起草工作会议, 就本规则草案进行了讨论与修改.
2007 年9月,再次对本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2008 年8月,根据有些标准变化的内容进行了又一次的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8 年12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90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 公民的意见,形成送审稿,2009 年4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9 年12 月29 日,由国家质 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以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证管理经验为基础, 并且结合特种设备制 造许可的特点, 对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含型式试验)的实施方法作出 了具体规定. 考虑到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原来所采用的生产许可制度的延 续性、兼容性,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基本要求,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 制造单位及其产品特点,确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的方式和程序, 规定了许可条件、要求,以及型式试验的程序、规格和范围,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专 用钢板(带)制造许可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安全性能的需求.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左尚志 李立群 甘晓东 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宋志敏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杨国义 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 秦晓钟 武汉钢铁集团研究院 李书瑞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 张晓笳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李红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肖金刚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来珠 徐宏伟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张迎恺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9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2)
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 2)
第四章 附则・7) 附件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材料)8) 附录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明细表(材料)9) 附件 B 许可标志及其使用・10) 附件 C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资源条件・11) 附件 D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型式试验・14) 附录 d1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20) 附录 d2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抽样单・21) 附件 E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22) 附录 e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填写说明 2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9 ―
1 ―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以下简称 钢板(带)],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钢板(带)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的 《特种 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其制造的钢板(带)方可用于锅炉压力 容器(含气瓶)承压部件、受压元件的制造. 第三条 钢板(带)制造许可采取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与产品型式试验的方 式进行. 第四条 钢板(带)的制造许可范围依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按照牌号 (代码)、规格、交货状态确定.依据的主要标准如下:
(一)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
(二)GB 6653―2008《焊接气瓶用钢板和钢带》(注1);
(三)GB 3531―2008《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 ;
(四)GB 19189―2003《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度钢板》 ;
(五)GB 24511―2009《承压设备用不锈钢板及钢带》 . 注1:采用 GB 6653―2008《焊接气瓶用钢板和钢带》的制造单位,对于该标准不能适应焊 接气瓶用材料需要的要求,应当补充制定企业标准,并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企业标准评审.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钢板(带)制 造许可工作,颁发《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 A). 第六条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4 年.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 当在其钢板(带)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及其材料质量证明书上使用 TS 许可标志(格 式及其要求见附件 B)和《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七条 从事钢板(带)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 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 质检总局公布. TSG ZC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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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制造产品. 首次取证 和增项的制造单位,应当进行产品试制,由型式试验机构对试制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钢板(带)产品的能力, 其人员、 生产条件和检测 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条件,包括厂房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保管场 地、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
(三)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 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检测手段, 包括检测仪器、 理化检验设备、 无损检测设备、 计量器具, 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
(五)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常规理化检验、试样加工、无损检测不得分包.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 C. 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使用的钢锭及钢坯, 其生产装备与工艺应当满足国家产业政 策的要求,应当有转炉或者电弧炉、炉外精炼装备及其配套的工艺装备. 第十二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 基本要求》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产品制 造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形成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 体系文件.
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钢板(带)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 评审、审批、发证.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材料牌号(代码), 制造单位应当 在申请前通过国家质检验总局委托的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的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制造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 站,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 (PDF 或者 JPG 格式)提出申请: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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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 书》(原件,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以及特种设备质量 保证体系文件目录(各一份). 第十五条 申请资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 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全部 补正申请资料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 请受理决定书》 .对资料不全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对不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 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制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