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5-06-08 |
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
1 3 认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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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认证单元划分.2
5 认证委托.2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2 5.2 申请资料.2 5.3 实施安排.3
6 认证实施.3 6.1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3 6.2 型式试验.4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5 6.4 认证时限.5
7 获证后监督
5 7.1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5 7.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 7.3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6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 8 认证证书.7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7 8.2 认证证书内容
8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8
9 认证标志.8 9.1 标志式样
8 9.2 使用要求
9 10 收费
9 11 认证责任
9 12 认证实施细则.9 附件 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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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火灾防护 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火灾防护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 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火灾防护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防火涂料、防火封 堵材料、耐火电缆槽盒、防火窗、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卷帘、防火排 烟阀门、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
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 标准》.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 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型式试验 + 获证后使用领
2 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 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 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现 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 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工厂)、同一类别、 同一主要材料、同一结构、同一形式为同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 标准》.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 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 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 认证委托.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 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 告知认证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