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5-06-08 |
3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 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 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并确定认证方案后,方可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1.1 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 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 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火灾防护产品 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 求,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 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 行符合性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 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6.1.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 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和认证实施细则的 有关要求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企业.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 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4 6.1.3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在经生产者/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委托 产品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和认证实施细则的有 关要求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6.1.4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要求 需在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的,按照 6.2.1 条款实施. 6.2 型式试验 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 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 6.2.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 或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 认证机构在完成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 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且检查结论为通过后,在生产者/生产企业现 场生产并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型式试验样品.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 生产企业,型式试验的样品可采取现场抽样方式获得,也可由认证委托人 按照上述要求送样.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 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 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2.2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火灾防护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应为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项目. 6.2.3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 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 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2.4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