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5-06-19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履职情况. ⒈根据属地管理原则, 平远县工商和质监局负责对平远县辖 区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据调查,该局能按照《特种设备安 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 检查规则》规定,制定全年的工作计划,组织宣贯实施特种设备 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 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作业人员持证 上岗等进行监察,认真督促企业整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依法处理特种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今年来,平远县工商和质监 局按照《2018 年梅州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8- 计划》开展工作,至6月底,该局共出动安全执法、监察人员

260 人次,检查生产、使用单位

110 家,共发现事故隐患

13 处, 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13 份,按照要求实行闭环管理. 同时,该局

5 月30 日收到梅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梅州市特种 设备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后,6 月4日下发给各 工商质监所.6 月12 日制定了《平远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管 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通过内网下发给各工商质监所,并报县 安委办备案. ⒉根据《梅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 案》 ,平远县长田镇工商质监所负责对长田镇辖区内特种设备实 施安全监察.据调查,该所全面摸清和掌握网格内已登记注册特 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了工作台账,开 展安全生产日常巡查, 了解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 今年以来, 分别对

15 间企业进行了巡查.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员张宗洲现场作业时疏于观察周围环境,行车速度过 快,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⒈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平远县春鸿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公司是叉车的所有权人,不清楚叉车作 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管理, 未建立叉车相关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9- 和管理制度,未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未制定叉车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没有组织叉车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 进行叉车安全教育培训. ⒉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张宗洲无视法律,安全意 识淡薄,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驾驶未经检验和办理使用 登记手续的叉车进行作业. ⒊监管、宣传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平远县长田镇工商质监所 随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无日常工作计划和方案;

向辖区内监督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不够到位;

对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 册时安全承诺书不够全面,没有特种设备安全承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6・20 平远县春鸿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叉车撞人 事故是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通过调查事故的经过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责任者 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原因的联系以及对事故后果所起的作用的程 度,对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一)叉车驾驶员张宗洲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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