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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章)第8条而制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处 本地船舶安全组 (2006 年12 月版) ( i ) 更新及修改记录本工作守则乃根 商船(本 地船只)条 例 》第
548 章第8条发出,於( 请插入当局公布的日期)在宪报首次刊登公告,并会於(请插入当局公布的日期)生效.
随后之更新及修改记录将会不时通过刊宪方式通知业界.本表格是用作保存本守则之修改历程之良好记录.修改编号 刊宪编号 刊宪日期 生效日期 提要及页号 ( ii ) 序言(1)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以下称为 条例 )就规管与管制香港境内的本地船只, 以及就影响本地船只的其他事宜,包括船只之航行及海上(不论在香港水域以内或以外)安 全事宜而订定条文. (2) 本工作守则乃根锰趵
8 条经处长核准和发出;
配合在《商船(本地船 只)(安全及检验)规例》下处长订明的标准,旨在订定设计、建造、维修、检验本地船只可 接受的技术和安全标准.并在《商船(本地船只)(发证及领牌)规例》相关规定下,本守则订 明船只在安全运作上实际须要的指引做法. (3) 该条例第
9 条中,解释在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使用核准的工作守则,其内容节录如 下:- (1) 凡任何人不依循根趵
8 条核准的工作守则的条文,此事本身并不使他可被 人循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起诉,但如在根咎趵械姆沙绦蛑,任何人被指称 违反了本条例所订规定,而在所指称的违反发生时,已有关於该项规定的经核准的工 作守则,则第(2)款就该等法律程序在该等守则方面具有效力. (2) 凡有人指称本条例所订的某规定遭违反,而某指明当局觉得某工作守则的条文是 与该规定有关的,则该条文在有关的根咎趵械姆沙绦蛑锌苫窠幽晌;
如已证明在关键时间该守则的条文不获依循,而该指明当局觉得该条文是与为证实该 规定遭违反而有必要证明的事项有关,则在没有证っ骶透檬孪疃愿霉娑ㄒ岩砸 循该条文以外的其他方式获遵从的情况下,该事项须视为已获证明. (3) 在根咎趵械姆沙绦蛑,指明当局觉得属第
8 条所指公告的标的之工作 守则,在没有相反证那榭鱿,须视为该公告的标的. ( iii ) 内容序言 章页第I章通则 I- 1~9 第II 章 检查和发证 (本章适用於运载不超过
60 名乘客及从事租赁业务的船只) II- 1~2 第III 章 结构、机器与电器装置 (本章适用於运载不超过
60 名乘客及从事租赁业务的船只) III- 1~4 第III-A 章 设计、构造、检查与发证 (本章适用於运载超过
60 名乘客的船只) III-A
1 第IV 章 乘客和船员舱室 (本章适用於运载不超过
60 名乘客的任何船只) IV- 1~2 第V章防火设备 (本章适用於运载不超过
60 名乘客的任何船只) V- 1~5 第VI 章 救生设备及布置 (本章适用於运载不超过
60 名乘客的任何船只) VI- 1~3 第VII 章 航行灯、号型和声号 (本章适用於运载不超过
60 名乘客的任何船只) VII- 1~5 第VIII 章 生活用液化石油气装置 (本章适用於运载不超过
60 名乘客的任何船只) VIII- 1~2 第IX 章 船舶操作者的要求 (本章适用於运载不超过
60 名乘客的任何船只) IX- 1~2 附件
1 从事租赁业务的第 IV 类别船只的安全简介 附1(第
1 页) 附件 1A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中,有关可供出租或收取报 酬的第 IV 类别船只施加的限制条文 附1A(第1~2 页) 附件 1B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中 , 有关第 IV 类船只的适任 证书条文 附1B(第1~2 页)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