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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确储存和使用汽油的安全预防措施 附2(第

1 页) 附件

3 第IV 类别船只的检验证书附3(第

1 页) 附件

4 有租船或租购协议书的游乐船检验纪录 附4(第 1~2 页) 附件 4A 第IV 类船只的最高可运载人数的计算 及/或 检验证明装置是适合 由一名 兼任轮机员船长 操控 附4A (第1页) 附件

5 简单倾斜试验的近似法厘定稳性 附5(第 1~2 页) 附件

6 简单图则 附6(第 1~12 页) 附件

7 在本地领牌船推行有关《 73/78 防污公约附则VI》的要求附7(第 1~4 页) 附件

8 第IV 类别船只的丈量数值,其详程及计算方法 附8(第1~4 页) 附件

9 厘定第四类船只乘客舱间的指引图 附9(第1页) 附件

10 防止油类污染装置、文件及证书 附10 (第1页) 第I-1页第I章通通则则1引言1.1 关於为在香港水域作游乐用途而管有或使用的船只(在牌照称 第IV 类别船只 ) 的管制、领牌和规管法例,载於《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 章及其附属法 例.本工作守则乃根锰趵

8 条发出. 1.2 本守则C《第IV 类别船只安全标准工作守则》为香港海事处经谘询业界相关工作 小组和委员会代表拟就.拟就此守则的目的是为船上所有乘客和船员的安全及保障 订立标准.此守则特别关切船只的结构,船上机械,设备及稳性,和正确的船只操作 以保持安全标准. 1.3 本守则适用於在香港水域内作游乐目的之所需要领牌的游乐船只,包括根槊 租船协议或书面租购协议的条款的游乐船. 1.4 本守则有部份内容节录自相关规例的强制性条文. 1.5 船只的建造者,修理者或船东 代理应适当的采取合理措施以确定根耸卦虻墓娑 而装设的材料或设备,在考虑过其在船上的位置、船只的操作围及可能遇到的天气 情况等因素后,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1.6 第IV 类别船只之船东、代理或船长,就有关船只之类别,须遵守《商船(本地 船只) (安全及检验)规例》《检验规例》,《商船(本地船只) (一般)规例》《一 般规例》及《商船(本地船只) (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证明书及牌照规例》 等有关船只操作安全,操作人员之规定及证明外,亦须适当遵照本守则所订之 安全标准.这些标准是按有关规例需要而订列於以下章节及附表:― 编号. 本守则章数及附件 有关规例条数 (a) 第I章第

6 节及第 IX 章 《证明书及牌照规例》第46 条(b) 第I章第

8 节 《检验规例》第31 条-- 本地船只的构造和维修 (c) 第I章第

12 节第 II 章及附表

3 《检验规例》第30 条--验船证明书及检查证明书 (d) 第IV 章第

3 节 《一般规例》第33 条--张贴最高载客数量通告 (e)

第三章第 3.15 节 《检验规例》第31 条--本地船只的构造和维修 1.7 符合 《检验规例》 内有关船只之类别之检查证明书或验船证明书之发证规定, 必须适当遵照本守则以下章节及附表所订之安全标准:― 第I-2页 编号. 章数及附件(注1) 《检验规例》条数 (a) 第I,II 章第7至30 条-- 验船证明书及检查证明书 (b) 第III, IIIA, IV 及VIII 章第31 条-- 本地船只的构造和维修 (c) 第IV 章第68 至74 条-- 乘客运载 (d) 第VI 章第32 条-- 本地船只上救生装置的配备 附表

3 -- 救生装置的配备 (e) 第V章第33 条-- 本地船只上的防火措施及灭火器具的配备 附表

4 -- 防火措施及灭火器具的配备 注: (1)除上述之外,亦须适当地符合本守则附件内有关之安全标准. 1.8 第IV 类别船只之船东,代理或船主须遵守操作人之相关规定外,亦须遵照本守则以 下章节及其附表所订之要求:― 编号. 本守则章数 有关规例条数 (a) 第I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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